南京刑辯律師淺談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1: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辯律師淺談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區分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既遂與未遂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偽造、變造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就可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遂。
2.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方式、主體、客體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則是對象不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對象雖然亦為有價證券,但其屬于公司、企業依法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而后罪的對象則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其危害性比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更大。
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沒有此利偽造、變造行為,而是直接將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證用之去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而不是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如果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后又用之騙取錢財的,則屬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選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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