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3:18: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向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
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坎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
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后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夸大履約能力、編壹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次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2)要看旨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后行為人無去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于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掏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3)要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均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立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于正角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
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
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于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
兩種行為的本質特征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偽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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