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6 17:26: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雖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未規定任何情節上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和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都應以犯罪論處。對于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應根據本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額較小而又無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等其他情節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額較小尚未造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其他后果的;圖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但尚未著手且無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他人的威脅、要挾之下被迫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且虛開數額不大的,等等,應不作為犯罪處理。
需要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即應認定為犯罪,否則不能視為犯罪。
在區別罪與非罪時,要對代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所謂“代開”,顧名思義,即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持有者為他人(多非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由于司法實踐中虛開、代開行為往往并生,所以人們常將他們合在一起表述。將代開行為納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成為該罪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代開和讓他人為自己代開)不能獨立定罪。
(二)本罪與逃稅罪的界限
本罪與逃稅罪在行為方式上有些競合之處,如涂改單據,偽造賬目等。尤其是,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來騙取(抵扣)國家稅款,從實質上說是去逃稅。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二罪之間存在著手段與目的關系,即“虛開”只不過是逃稅的手段之一,它們之間呈牽連犯關系,按照從一重處的原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定罪量刑;但“虛開”行為又不完全包容于逃稅罪之中,“虛開”有著它自己的一套相對獨立而又比較復雜的行為過程,只有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去抵扣稅款時,才與逃稅罪發生關系。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稅款的出現或實現為必然條件,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法定數額(即便是沒有抵扣),就可構成犯罪,“虛開”和“抵扣’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的兩個選擇性條件。因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與逃稅罪之間的競合還是很有限的。從總的行為方式上看,二罪之間的區別也很明顯,逃稅是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使國家得不到應該得到的稅款;而“虛開”是沒有繳稅而偽裝繳稅,將國家已經得到的稅款通過抵扣再騙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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