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6 16:13: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果摻人的物質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該等品原料污染或腐敗變質引起的,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向食品罪論處。
2.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不同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塞食源性疾患的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為牟利,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引起危擎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間接故意。
本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關鍵在于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是故意在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體言之,完全因為過失而將有毒、有害的物質摻人食品當中的,應當認定為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質而故意摻人食品當中,但又不具有故意投放危險物質的目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司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但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區別關鍵在于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人有毒、有害能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對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觀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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