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4:32:0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三點:(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后者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后者侵犯的對象既可以是國家機關,還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單位。(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采用沖擊國家機關的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采用沖擊之外的手段(如靜坐等)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則應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
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行為人在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過程中故意殺傷他人、毀損公共財物,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后進一步擴大事態進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等,從而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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