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4:21: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行政管理秩序,歸根結底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間諜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而間諜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而間諜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一般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本罪是結果犯,結果犯要以行為造成一定的實際損害結果為犯罪既遂條件。在理論上,本罪也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態。但是,本罪為輕罪,對于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而言,可依《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罪數形態認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本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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