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fā)表時間:2017-10-27 13:03: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都包括以竊取、刺探、收買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它們的區(qū)別主要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國家秘密;而后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情報。(2)行為人服務的對象不同。本罪可以是為了自己獲取國家秘密,也可以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能是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而后罪則是為了向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提供國家秘密、情報。(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犯罪手段表現為竊取、刺探、收買三種形式;而后罪的犯罪手段還包括非法提供這種形式。
(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采取竊取、刺探、收買方式非法獲取秘密的犯罪,它們的主要區(qū)別有二:(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而后罪的犯罪對象則是軍事秘密。所謂軍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不能對外公開并直接關系到國防和軍隊安全與利益的事項。其實,軍事秘密屬于國家秘密的一種,因此,兩罪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后者屬于特別規(guī)定。按照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應以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論處。(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后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軍人構成。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zhí)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如果非軍人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不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但可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論處。
(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秘密,其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客觀行為表現不同。本罪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而后罪表現為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2)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后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3)情節(jié)輕重要求不同。本罪只要實施了以竊取、刺探、收買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原則上即構成本罪;而后罪需要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論處。(4)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后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一)停止形態(tài)認定
區(qū)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既遂與未遂,主要看行為人是否通過竊取、刺探或收買的方式實際獲取了國家秘密。如果行為人已經獲取了國家秘密的,為既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取國家秘密的,則為未遂。
(二)罪數形態(tài)認定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行為手段包括竊取、刺探、收買三種,無論行為人是采取其中一種還是同時采取了數種手段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都只定一罪。
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如果將其泄露出去或者故意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或人員,則同時觸犯了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對此,一般認為屬于牽連犯,可以從一重罪處斷,而不進行數罪并罰。具體來說,對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泄露出去的,仍以本罪論處;而對于又故意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或人員的,則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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