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3: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區別主要在于客觀行為不同。本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后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后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限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三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三)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區別主要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后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2)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后罪侵犯的對象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375條第1款的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由于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屬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因此可以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只有將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竊取、奪取到手或者將之實際毀滅,才成立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尚未實際取得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控制或使之毀損、滅失,則屬于犯罪未遂。
(二)罪數形態認定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但是,行為人同時實施了盜竊、搶奪或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仍以一罪論處,不進行數罪并罰。
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而先行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一般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加以變造、買賣的,或將買來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予以毀滅的,也按牽連犯處理。由于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法定刑輕重一樣,可以目的行為觸犯的罪名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前后犯罪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關系,如盜竊、搶奪、毀滅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與偽造、變造、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不屬于同一對象的,應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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