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3: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體及犯罪客體是相同的,區別在于:一是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二是客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是結果犯,必須以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只需情節嚴重即可構成犯罪。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界限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都是過失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如果中介組織是政府機關主辦的話,其工作人員便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各罪的主體存在交叉或者重合。這是本罪與其他各罪容易產生定性模糊的地方。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盡管本罪與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行為方式等方面有相似之處,但是,兩罪的界限是明顯的:(1)兩罪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中介市場的管理秩序;而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2)兩罪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包括單位主體在內。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包括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同屬于過失犯罪,但是,兩罪的區別也是明顯的:(1)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中介市場的管理秩序;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制度。①(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包括單位主體在內;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構成該罪。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關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想象競合犯的認定,我們認為,當行為人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同時也具備本罪的主體條件時,其玩忽職守致使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行為,就可能同時構成玩忽職守罪與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兩罪之間是想象競合犯的關系,根據“從一重處”的原則,一般情況下,玩忽職守罪重于本罪,按照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即可。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本罪處罰。下面將從一個有爭議的案例來簡要分析。
我們認為,《公證法》的生效時間是2006年3月1日,該法第6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由此可見,公證機構不再屬于行政機關。但是,在此之前的公證機構的行為可以視為國家機關的行為。根據行為時的法律規定,應當構成玩忽職守罪。當然,根據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后,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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