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罪(致死)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2 16:37: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罪(致死)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這兩個罪在司法認定中不存在困難,前者導致了死亡的結果發生,后者導致了他人受到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但是,當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時,二者的認定就顯得有些模糊。二者有相似之處,即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對該結果都存在著一定的過失心態。但實際上二者有著很大的區別,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即是否對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受到傷害持一種否定和排斥態度。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行為人主觀上是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根本不具備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只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偶然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而對于故意傷害罪(致死)而言,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雖然也是持一種排斥態度,但是其行為卻同時伴隨著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他人身體健康的傷害,但是在這種故意心態支配下的行為卻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該后果完全是出乎行為人預料的,對此法律規定對行為人只應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定罪。如果此時行為人根本不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只是一種過失行為最終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此時就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區分二者的核心就是必須牢牢把握住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此又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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