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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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法釋[2002]]7號
為正確理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別簡稱為《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統一認定罪名,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 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
第11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條)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過失投毒罪罪名) |
第120條之一(《修正案(三)》第4條) | 資助恐怖活動罪 |
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消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 名) |
第127條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 第6條第1款、第2款》) | 物質罪 |
第127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6條第2款) |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第162條之一(《修正案》第1條) |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
第168條(《修正案》第2條)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罪名) |
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
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 |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
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 |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
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 |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決定》第1條騙購外匯罪 |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罪名) |
第229條第3款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取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罪名) |
第236條 | 強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
第291條之一(《修正案(三)》第8條)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第342條(《修正案(二)》) |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 罪罪名) |
第397條 |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 |
第399條第1款 |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 |
第399條第2款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
第406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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