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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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1年4月27日
法釋〔201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 法 條 文
| 罪 名 |
第13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 危險駕駛罪
|
第143條(《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
第16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
第20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 虛開發票罪
|
第21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第234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
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 強迫勞動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
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第338條(《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 污染環境罪(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第408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 食品監管瀆職罪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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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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