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發表時間:2024-02-01 15:10: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釋〔2024〕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2次會議、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二)》),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修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修改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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