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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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釋〔2007〕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 名 |
第13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第13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第161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
第162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 虛假破產罪 |
第163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 |
第164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 |
第16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17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
第177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177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第182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
第185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
第185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 違法運用資金罪 |
第186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 違法發放貸款罪 (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
第187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
第188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
第262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
第303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 開設賭場罪 |
第312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
第369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軍事通信罪 |
第39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 枉法仲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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