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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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法釋〔2009〕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第151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180條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
第201條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 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
第224條第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第253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
第253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
第262條第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
第28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第28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
第337條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 |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
第37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 |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
第37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
第38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 |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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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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