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輕傷二級之肢體皮膚創傷
發表時間:2020-11-27 10:10: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5次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
對于損傷后所形成的創口或瘢痕長度可以進行實際測量。本條款中的創口一定要完全符合創口的特征,對于輕度劃傷的不能視為創口。如果是刺器作用于人體造成刺傷,有一定的深度,但是創口的長度并不突出,則可以在清創時進行深度的測量,將創日的深度視為長度計算(多處的可以累計)。
如果是傷后形成瘢痕的可以將瘢痕的長度類推為創口的長度計算。如果傷時是刺刨傷的,在創口愈合后無法測量深度的,可以醫療部門的病歷記錄為準。但是醫療部門對刺創的深度一般是不測量的,即使測量也是估計性的,此時也只有以醫療機關清創時的估計深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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