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輕傷二級之四肢關節或神經損傷
發表時間:2020-11-27 10:13: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4次一、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以上肢體大關節損傷條款的相關內容。
只是本條款中的大關節功能喪失比例是10%以上。本條款的鑒定要在醫療終結后進行,損傷后短時間內的關節測量數據是不準確的。鑒定時間太早或太遲對當事人都是不公平的。所以鑒定時間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二、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本條款中所規定的四肢重要神經損傷,并沒有規定損傷后的后遺癥有無,也沒有規定預后及恢復情況等。如果按本條款的意思就是只要有四肢的重要神經損傷的事實就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
首先是四肢的重要神經的界定,不是重要神經的損傷就不能適用本條款,損傷的事實一定要有四肢的損傷史,這種損傷與神經的損傷有一定的關聯性,也就是四肢的損傷一定能損傷到重要神經,無論是從病理上或者是發生機制上都與損傷后果形成明確的因果關系。
在排除四肢疾病性的神經損傷后,才可以診斷為外傷性的。在診斷時一定要有神經的客觀檢查來證實損傷的存在,只有醫生的一般性物理檢查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在損傷后的手術中所發現的四肢重要神經損傷可以作為鑒定的依據,但是一定要有全程錄像或照相為證據。本損傷明確診斷后,經過系統的治療及康復治療,完全治愈的并不影響鑒定結果。醫療的成功不能減輕原損傷程度。
對于四肢的重要神經,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附則的規定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腓淺神經和脛神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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