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不諒解怎么判
發表時間:2024-10-23 15:12: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63次二級輕傷不諒解會被判多少年?江蘇省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二級輕傷且未進行賠償的,法律規定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蘇高法[2023]114號 2023年6月21日)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相應刑期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預謀的;
(5)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6)報復傷害他人的;
(7)進入醫療機構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進入校園傷害教職員工、在校學生的;
(8)造成二處以上重傷或輕傷的;
(9)黑惡勢力實施的故意傷害;
(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2)持具有殺傷性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
(3)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十五)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十六)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七)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八)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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