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發表時間:2024-12-19 09:47: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蘇省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1、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诮洜I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诮洜I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80%,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俳洜I去話業務數額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诮洜I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诮洜I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80%,并同時具有《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俳洜I去話業務數額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2.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標準確定量刑起點。
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積極退贓退賠的,根據退贓退賠的數額,按比例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非法獲利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其中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罰金數額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6.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綜合考慮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退繳贓款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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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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