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出版發行非法出版物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發表時間:2024-12-19 09:45: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出版發行非法出版物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蘇省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犯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1、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8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5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達到7萬元的;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3500元,或者單位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1.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900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2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每增加200份或者期刊每增加200本或者圖書每增加6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每增加20張(盒)以上的,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每增加700份或者期刊每增加700本或者圖書每增加2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每增加7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2)實施《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80%,并同時具有《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6.4萬元以上,未達到8萬元的,每增加32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未達到25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未達到2.5萬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6萬元以上,未達到7萬元的,每增加28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在4000份以上,未達到5000份的,每增加2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4000本以上,未達到5000本的,每增加2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1600冊以上,未達到2000冊的,每增加8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400張(盒)以上,未達到500張(盒)的,每增加2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在12000份以上,未達到15000份的,每增加6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12000本以上,未達到15000本的,每增加6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4000冊以上,未達到5000冊的,每增加2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200張(盒)以上,未達到1500張(盒)的,每增加6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3)實施《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80萬元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7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0萬元的;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50000份或者期刊50000本或者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800萬元的,每增加1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8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7萬元以上,未達到70萬元的,每增加1.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7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0.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3.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在1.5萬份以上,未達到15萬份的,每增加25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份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萬份,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非法經營期刊在1.5萬本以上,未達到15萬本的,每增加25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本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萬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非法經營圖書在5000冊以上,未達到5萬冊的,每增加85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萬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500張(盒)以上,未達到1.5萬張(盒)的,每增加25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張(盒)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在5萬份以上,未達到50萬份的,每增加85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萬份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份,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期刊在5萬本以上,未達到50萬本的,每增加85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萬本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圖書在1.5萬冊以上,未達到15萬冊的,每增加25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萬冊,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5000張(盒)以上,未達到5萬張(盒)的,每增加85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萬張(盒)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4)實施《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80%,并具有《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未達到2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64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1.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6萬元以上,未達到7萬元的,每增加14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6萬元以上,未達到20萬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在12000份以上,未達到15000份的,每增加3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12000本以上,未達到15000本的,每增加3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4000冊以上,未達到5000冊的,每增加1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200張(盒)以上,未達到1500張(盒)的,每增加3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在40000份以上,未達到50000份的,每增加10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40000本以上,未達到50000本的,每增加10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12000冊以上,未達到15000冊的,每增加3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4000張(盒)以上,未達到5000張(盒)的,每增加10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2.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標準確定量刑起點。
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積極退贓退賠的,根據退贓退賠的數額,按比例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非法獲利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其中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罰金數額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6.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綜合考慮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退繳贓款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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