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7 14:37: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0年11月27日 法釋[2000] 37號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a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
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五)投毒破壞生活設施,危害監獄安全的(投毒案)。
第三條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監獄安全,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第四條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公私財物價值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及毒品數量,可在規定的數額、數量幅度內,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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