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辯護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匯總
發表時間:2017-10-17 13:50: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辯護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匯總,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4年12月8日 法釋[2004] 19號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2007年4月5日 法釋[2007)6號 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三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六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七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1998年3月10日 法釋[1998]4號 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2010年5月18日印發)
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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