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41: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斗毆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三十六條[聚眾斗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節錄)(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 217號印發)
(五)關于村民群體械斗案件
處理此類案件要十分注意政策界限。案件經審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后,要征求當地黨委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把處理案件與根治械斗發生的原因結合起來,防止發生意外和出現新的矛盾沖突。
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適用刑罰。處理的重點應是械斗的組織者、策劃者和實施犯罪的骨干分子。一般來說,械斗的組織者和策劃者,應對組織、策劃的犯罪承擔全部責任;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應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負責。要注意縮小打擊面,擴大教育面。對積極參與犯罪的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適用緩刑;對被煽動、欺騙、裹挾而參與械斗,情節較輕,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要注意做好被害人的工作。對因參與械斗而受傷的被害人,也應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質;對因受害造成生產、生活上困難的,要協助有關部門解決好,努力依法做好善后工作,消除對立情緒,根除伺機再度報復的潛在隱患。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十二)聚眾斗毆,情節嚴重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聚眾斗毆案)。第三條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十)十人以上聚眾斗毆或者聚眾斗毆致三名以上罪犯重傷的。
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復(2004年11月ii日 法研[2004] 179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2004] 296號《關于對聚眾斗毆案件中受傷或死亡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人。對于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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