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10:56: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3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公務罪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10年3月2日 法釋[2010]7號 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第八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年2月28日 法釋(2007]5號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3年5月14日 法釋[2003]8號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八條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2年9月4日 高檢發釋字[2002]6號 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2001年6月4日 法釋[2001] 19號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七條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于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1年4月9日 法釋[2001) 10號 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0年11月27日 法釋[2000) 37號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2000年4月24日 高檢發釋字[2000]2號)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可以對侵害人適用妨害公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錄)(2007年8月30日 法發[2007] 29號)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岱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節錄)(2000車3月17日 公通字[2000] 25號印發)
四、關于自首和立功
(二)要做好對犯罪分子家屬、親友的政策宣傳工作,動員他們規勸、陪同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親友投案自首,或者將犯罪嫌疑人送往司法機關投案。對窩藏、包庇犯罪分子、 阻礙解救、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關于解救工作
(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參與者,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節錄)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 31號印發)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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