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針對放火罪辯護涉及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2:47: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針對放火罪辯護涉及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a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
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三)故意放火破壞監獄監管設施、生產設施、生活設施,危害監獄安全的(放火案)。
第三條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監獄安全,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第四條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公私財物價值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及毒品數量,可在規定的數額、數量幅度內,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4月16日 林安發[2001] 156號印發)
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其他規定
(八)本規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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