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8:25: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賣淫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2010年3月15日法發[2010]7號)(節錄)
18.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20.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24.拐賣婦女、兒童,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七十五條[組織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六條[強迫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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