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8:05:3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隱私權,侵犯的對象是公民個人信息。所謂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與公民個人存在關聯并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包括一個人的種族、膚色、肖像、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家庭情況、宗教信仰、思想觀點、愛好、受教育情況、財產狀況、血型、指紋、病歷、職業經歷、住址、電話、電子郵件等都屬于他的個人信息。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出售”,是指以獲得對價的商業目的而出賣;所謂“非法提供”,是指不以獲得對價的商業目的,但違背國家規定而提供;所謂“履行職責”,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等等;所謂“提供服務”,是指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供上述單位的公共服務。
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川隋節嚴重”,主要指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數量大、使個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嚴重傷害、造成財產的重大損失等情況。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合理而準確地認定。情節嚴重是本罪的成罪標準,雖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除了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只要其單位性質決定其能夠較為系統地接觸和獲取到公民信息的,都屬于本罪所規定的單位之列‘,如酒店、從事商業經營的公司、網站等也存在收集個人部分信息的情況,這些單位也應涵蓋其中。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所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會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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