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7:56: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三百二十五條(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救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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