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3: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為加強采供血機構和血源管理,保證血液質量,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章來建立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獻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血站管理辦法》。依該管理辦法,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沒有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血活動。所謂采血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行為,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血源管理。凡參加獻血的公民,應當依照規定到當地獻血辦公室進行登記,其他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向當地獻血辦公室,申請供血證。由此可見,只有獻血辦公室和采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范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后,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征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非法”是指違反獻血法規定的無償獻血制度。無償獻血是一種純屬無私奉獻的獻血。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獻血法》,在第2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無償獻血制度,意味著對賣血行為及組織賣血行為的堅決取締。因此,組織他人賣血的行為是非法的。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說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訂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組
織賣血3人次以上的;(2)組織賣血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的;(3)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4)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5)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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