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刑法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2:33: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刑法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一十五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2002年1月17日高檢發[2001]13號)(節錄)
二十七、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一)重大案件
1.違法辦理三人以上的;,
2.違法辦理三次以上的;
3.違法為刑事犯罪分子辦證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辦理五人以上的;2.違法辦理五次以上的;3.違法為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辦證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一)重大案件
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年7月26日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一、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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