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1:39: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9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有價票證罪)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稟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六十六條倒賣旅客車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倒賣旅客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旅客車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釋[1999]17號)
第一條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對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法釋[2000]41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對審理變造、倒賣變造郵票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對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郵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二十九條[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第三十條[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