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17: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 《動物防疫法》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p#分頁標題#e#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在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外加收費用、重復收費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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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一、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p#分頁標題#e#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七)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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