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的認定相關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0: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強迫勞動罪的認定相關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強迫勞動罪的認定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他人勞動的過程中,如果對他人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他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33條規定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 二)、協助強迫勞動行為認定
協助強迫勞動行為,是指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行為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包括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勞動權利,也包括國家的勞動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強迫勞動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招募”,是指在社會上物色對象,網羅、招收、聚集務工人員;“運送”,是指將務工人員送至勞動地點的活動。
協助強迫勞動行為是附隨于強迫勞動行為而存在的,也就是說,沒有強迫勞動行為也就沒有協助強迫勞動行為。二者有密切聯系,其區別在于:從客觀方面看,強迫勞動行為是直接地實施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協助強迫勞動行為是指向強迫勞動者的強迫行為,是為這種行為提供幫助、創造條件,和強迫勞動活動之間的關系是間接的。協助強迫勞動的行為人只是和強迫勞動之間有幫助關系。從二者的關系方面看,同一案件中,沒有強迫勞動行為的構成,就沒有協助強迫勞動行為的構成,而有強迫勞動行為的構成,卻不一定必然有相應的協助強迫勞動行為的構成。
3.主體要件
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罪的行為人是對強迫勞動犯罪起幫助作用的人。
4.主觀要件
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協助強迫勞動的犯罪故意。由于本行為的行為人與強迫勞動行為的行為人是共同實施的,因此從共同犯罪的意義上說,本行為的行為人也具有強迫勞動的故意。但是從構成本行為要件的角度講,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協助強迫勞動的性質是明知的。犯罪動機大多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潤,但動機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行為。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依照強迫勞動罪的規定處罰,亦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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