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四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9: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串通投標罪的四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招標投標是市場交易的一種方式,一般為大宗商品買賣或建設大型建筑工程時常常采用的一種交易方法。這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條件提出自己要求的價格和相應條件,開列清單向招標方投函的活動。到一定時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標人當場開標,選擇其中質量最精良、價格最合算者為中標人,再由招標方與之訂立合同,進行交易。投標具有要約性質。其要件主要有:(1)應指向招標人;(2)須依據招標人要求進行;(3)須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條件,以招標人承諾為目的。投標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一般的競爭投標。只要具備一定條件都可以參加投標;二是指名的競爭投標。即指定兩個以上的人參加投標,然后擇優確定中標人;三是特定投標。即指定一個對象(聲譽信用、技術較高者)來投標。除特定招標外,一般是招標投標,即以招標的表示,使投標人分別提出條件,由招標人選擇其中最優者,并與之訂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形式。招標投標既然是市場競爭手段,必然競爭激烈。這樣,就出現了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說,就是指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態: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參加投標的經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者向招標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價格。標價一般來說應當以招標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為計算的基礎,并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的未來效益、競爭人數、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標總額預算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形成。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是指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標投標流于形式,共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包括其他投標者)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為:(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行為;(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并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人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行差別對待;(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并讓其中標;(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于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后,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中標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屬于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之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于江湖義氣;有的礙于情面;有的迷戀女色;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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