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23: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監管職務的人員能否成為體罰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體的批復》(1994年1月10日高檢發研字[1994]1號)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受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委托實際履行監管職務的人員是有監管人犯職務的人員。上述人員違反監管法規,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犯,情節嚴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應分別以體罰、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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