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規定(三)
發表時間:2017-11-07 16:19: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規定(三),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行為有連續狀態的,犯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后一次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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