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0: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愚,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銣,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良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F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五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套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