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2: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痛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痛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第七十八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痛人: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痛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
(二)病原攜帶者: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
(三)流行病學調查:指對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狀況的分布及其決定因素進行調查研究,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對策。
(四)疫點:指病原體從傳染源向周圍播散的范圍較小或者單個疫源地。
(五)疫區:指傳染病在人群中暴發、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播散時所能波及的地區。
(六)人畜共患傳染病:指人與脊椎動物共同罹患的傳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蟲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類傳染病的病原體在自然界的野生動物中長期存在和循環的地區。
(八)病媒生物: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蚊、蠅、蚤類等。
(九)醫源性感染:指在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感染。
(十)醫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感染和在醫院內獲得出院后發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開始或者入院時已處于潛伏期的感染。醫院工作人員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也屬醫院感染。
(十一)實驗室感染:指從事實驗室工作時,因接觸病原體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種、毒種:指可能引起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發生的細菌菌種、病毒毒種。
(十三)消毒: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從事疾病預防控制活動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十五)醫療機構: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機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
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九條[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痛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痛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以上就是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