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法律規(guī)定
發(fā)表時間:2017-11-07 15:15: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罪的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油氣,數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
為他人盜竊油氣而偷開油氣井、油氣管道等油氣設備閥門排放油氣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第四條盜竊油氣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本解釋所稱的“油氣”,是指石油、天然氣。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煤層氣。
本解釋所稱“油氣設備”,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氣生產、儲存、運輸等易燃易爆設備。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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