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5: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1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25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本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斥:(1)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3)消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披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晶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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