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刑法及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9: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刑法及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I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丘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一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四十三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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