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3:45: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童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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