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法及其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12:49: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法及其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披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只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節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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