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刑法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3 13:05: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刑法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管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節錄)
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南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相關規定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塞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一條[票據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暈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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