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法律法規
發表時間:2017-11-07 13:23: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助大家。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本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一類犯罪。對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也有類似規定 第四十一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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