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刑法及相關規定(一)
發表時間:2020-11-23 12:53: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罪的刑法及相關規定(一),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相關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條 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等定價,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并妥善處理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
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的,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規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一百二十六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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