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38: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三條[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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