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16-12-23 22:22: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釋[2000] 26號)(節錄)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費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相關規定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隹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二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相關規定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障(二)> (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法釋[2010] 14號)(節錄)
第三條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四條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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