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16-12-20 14:29: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1]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發布)(節錄)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第六條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二)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筑應當堅固、清潔。車間內天花板、墻壁、地面應當采用光潔建筑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
(四)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員。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五)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責任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01]10號)(節錄)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相關規定3]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
第二十四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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