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1-03-21 10:56: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釋[2003]8號)(節錄)
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規定3]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劣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相關規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法釋[2009]9號)(節錄)
第三條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縋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第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第六條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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